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其生产、经营和使用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为帮助广大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明确法律责任,防范风险,我们梳理了以下关键要点,请务必牢记!
一、无证生产或生产不合格农药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劣质农药的。采购、使用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根据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处1万元以上或货值金额20倍以下罚款;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二、无证经营或违规经营农药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劣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违规采购农药;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不执行台账制度,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根据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处2000元以上或货值金额20倍以下罚款;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三、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
农药生产经营单位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对相关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四、违反农药使用规定棒棒策略
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内容使用农药,使用禁用农药,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或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
五、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或药害事故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六、未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
不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最高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 合规经营使用小贴士
证照齐全:
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并按规定操作。
源头把关:
从正规渠道采购农药,坚决不生产、不销售、不使用假劣和禁用农药。
科学用药:
严格遵守使用范围、剂量、安全间隔期等规定,做好使用记录。
安全防护:
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均需注意安全操作,防止中毒事故。
回收废弃物:
主动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回指定回收点,保护农业农村环境。
定期培训:
加强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和技术培训,增强责任意识与安全意识。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在此温馨提醒:
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请各农药生产、经营、使用主体切实履行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规范农药行业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守护我们共同的绿水青山和 “舌尖上的安全”!请积极转发,共同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来源:广州农业农村棒棒策略
优配网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